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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业链论坛】李小林:“互联网+招标采购”重构市场竞争交易机制

2016-12-16 21:35 来源: 我的钢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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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信息一体化共享建立市场一体化秩序

从互联网视角观察工程建设市场,由于受工程产品单件性、管理承包性以及政府条块分割、封闭保护市场的制约,至今尚未建立“开放、互联、透明、共享”的市场一体化信息体系。市场信息至今仍以纸质媒介为主,处于碎片分割、封闭孤岛、失真、静态和单向的传播状态。无法实现纵横聚合,双向互动、立体流通、动态跟踪及公开共享。无法满足市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需要,以及政府与公众共同监督、主体诚信自律的需要。同时,企业ERP、BIM等信息技术运用尚未贯通企业生产供应链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无法有效对接市场资源,由此制约了建筑产业链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共享经济发展。

招标投标市场交易和履约的各方主体以及相应监管机构在各阶段、各专业和各部门工作及其信息长期处于相互分割孤立、静态封闭的状态,各方无法实现对接协调、联通交互、核实印证、动态比较、系统跟踪交易结果和履约信用,以致造成市场竞争机制中产生诸多陷井、暗渠、鸿沟和壁垒障碍。由此,既增加了市场主体实时获取市场真实信息、对接市场优质资源的成本并取得公平竞争机会的难度;又削弱了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立体、动态、聚合监督以及统一惩防的作用,弱化了市场主体自我治理和自律约束的动力及压力,使得市场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失信行为大有可乘之机并可轻易规避监督惩戒。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李小林)

 

市场各方主体面对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分割封闭,无法实现一体化公开共享的现状不乏以下困惑:

1、投标人搜寻市场信息和响应招标之困难

投标人需要从各种分散渠道和地下市场中大海捞针,付出高昂代价获取适合自己的招标交易项目信息;同时,需要广泛收集招标采购项目所在行业和省、市、县发布以及招标人约定的可能不相同甚至矛盾的规则要求。市场交易规则不统一,又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浪费交易成本。

投标人每一次投标,既必须全力疏通和维护外部有关业主和政府部门的关系,重复办理注册登记、验证、备案;又必须整合内部碎片化的信息,小心编制和递交一摞摞证明自己资格能力和业绩信用以及必须响应不同规则的投标文件,法人代表为了满足“不到场不见面不可信”的要求,又不得不背着沉重的证明文件、公章和个人身份证件南北飞奔,亲自面对招标人和监管部门证明自己投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稍有偏差便会失去投标机会。

2、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评价投标人之困难

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因无法实时和系统获取全国范围动态流动的潜在投标人的实际资格能力和业绩信用的准确信息,且在封闭的评标环境中,面对投标文件浩如烟海的信息,无法有效验证和鉴别其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信息。由此严重制约了专家评标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也削弱了公开招标应有的作用。部分企业采购人面对一无所知和良莠不分的潜在投标人,因担忧不合格企业和产品中标,而拒绝采用公开招标,甚至违法操作招标。

3、政府部门传统监管方式之困惑

政府部门大多数至今仍在沿用传统监管方式,在信息分割封闭的状态下,依据企业自行申报且无法鉴别真伪的信息,凭主观判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面对繁杂的投诉举报,难以调查取证、客观识别和公正处理。同时,又按静态评价结果,刚性审批企业的资质资格和资信。这一传统方法不能系统、客观和实时反映企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分布和发展状态,也不能反映市场客户的真实评价,且导致企业获得“金字牌照”后,不求进取、依赖保护,只能上不能下。

最终造成市场优不能胜劣不能汰,市场要素无法实现高效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市场需求的资格能力与政府审批资质的结构规模之间无法动态准确匹配,因此必然产生违法挂靠和转包。为此,企业资质资格和资信的行政审批许可已成为严重阻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壁垒。但是,如果政府取消企业资质资格的准入许可,又如何建立市场自律评价机制,让招标人能够有效鉴别、衡量和评价投标人的能力和信用呢?

4、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之困惑

市场交易以及行政监督信息由于未能通过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实现交互聚合、动态比较、分类分析、公开共享。因此,社会公众无法对市场交易行为及行政监督行为实现全要素、全过程动态跟踪以及多维度分类比较分析,以致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市场主体行为无法发挥持久、动态、立体、公开、系统和聚合的监督作用。

可见,市场信息的不公开、不共享、不对称,必然造成市场机制的不开放、不统一、不公平,并因失去社会公众有效监督而导致市场主体和监督部门的自律缺失。于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就失去了基石,市场主体能力信用竞争就会演变成为利益关系、弄虚作假和权力寻租的竞争。因此,建设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已成为我国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现代市场体系以及创新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机制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电子招标投标创新市场竞争交易方式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是建立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及其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原则目标。开放、互联、透明、共享是互联网的核心特征。为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本质要求和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共同决定,两者需要相互融合,才能突破市场信息条块分割、静态、封闭、单向传播的困境,有效遏制和消除真伪难别、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违法失信等市场扭曲现象;才能建立一体化开放共享的市场信息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及其招标投标市场开放互联、交互聚合、动态跟踪、透明高效、公开共享、永久追溯、立体监督的信息体系,最终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秩序的目标。这就是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主要背景和核心价值。

(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结构各有服务功能,共同形成了市场主体运用电子方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全过程以及市场信息一体化公开共享体系。这是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价值。这一系统架构如下图所示:

1、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竞争建设和规范运营。交易平台必须与公共服务平台及行政监督平台分离独立,对接交互。交易平台应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招标人可以不受行业和地区限制,按照交易项目的专业需求,自主选择专业匹配的交易平台,激励交易平台通过市场竞争提升交易服务的专业深度、质量、效率和价值。

2、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建立开放互联、动态聚合、公开共享的市场一体化信息体系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由国家、省和设区市(或者省市合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主体)负责建设和运营。

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统一技术和数据标准,开放对接市场化、专业化并符合标准的交易平台以及行政监督平台,并链接相关政府平台网站以及市场平台网站,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立体、动态、系统、公开提供市场交易主体信息和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监督通道的共享服务;同时,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提供系统对接、信息交互和平台运行中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共享需求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实现以下公益服务:开放互联三大平台,统一共享技术数据标准,消除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规范平台建设运营、提升交易服务效率;永久记录、跟踪聚合和公开发布市场主体能力信用和交易行为信息;通过动态、公开、共享市场信息以及研究运用市场大数据,推动实现事中事后在线行政监督方式、支持社会公众监督;促进市场资源优化与高效配置,促进“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深度融合。

为此,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本核心是通过建立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和发挥市场化、专业化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决不是自行垄断建设一个交易平台,排斥或取代各行业、各专业以及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这是“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的基本方向。务必避免交易平台成为低水平、低效率、无竞争、无专业、程序化、简单化的电子信息通道。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提供:市场主体基本能力信用信息一次注册共享、招标投标交易信息交互和公开、电子投标开标救助保障、CA证书互联互认、招标采购专业词典、招标文件与案例分享、个性化定制信息产品、行政与公众监督窗口以及大数据分析运用等65个服务产品。一期工程已经全面运行。首批115个交易平台已经对接并交换数据260万条。同时,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为行业和省市地方建设营运公共服务平台和市场交易平台提供多种技术支持服务。

3、行政监督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自行建设或者委托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等建设,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接口通道连接市场化、专业化,且符合标准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转变监督方式,大力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交互共享且永久保留的电文数据,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动态、立体、事中、事后的在线监督执法,并运用大数据智能化预测预警市场交易秩序状态,同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电子招标投标推广运用状况

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要求大力推广运用电子招标投标,风起云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央企业、第三方市场主体均在积极规划、筹资、建设电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各类招标投标系统平台正在对接互联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申请系统检测认证。

(二)电子招标投标创新市场竞争交易方式

电子招标投标并非交易流程的简单电子化。按照“互联网+招标采购,开放、互联、透明、共享、融合”的要求,建立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及市场信息全程动态聚合和立体公开共享的公共服务体系,对市场竞争交易机制、行业和企业转型发展的价值理念、管理方式,产业结构与生产要素的调整优化必将产生深远影响。近期交易方式已经发生如下一些变化。

1、有效提高市场信息共享和交易效率

(1)招标采购主体可以自行选择与交易项目专业匹配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2)投标主体自行选择一个交易平台办理全国统一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并可以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国各地区任何交易平台一键登录共享统一注册信息。市场主体从此可以避免在各地区各行业到处奔波并每次重复注册和递交证明主体资质资格、业绩等验证文件。

(3)中国招标投标公共平台实现CA数字证书互认。改变投标人一地一个交易平台需要办理一个CA证书的困境。

(4)市场主体可以集中从省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便捷、精准获取(一)公开发布或者个性化量身定做的招标公告和采购需求信息;(二)投标人的资格能力业绩和信用信息。

有效提高市场信息供需匹配效率,创造真正开放对称共享市场信息,消除条块分割封闭,或者漫无边际发布和大海捞针搜寻市场主体和交易项目等信息的困境。

(5)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高效完成招标投标或者其他交易方式的全流程。改变招标投标双方浪费大量人力财力,编制并舟车劳顿获取和递交纸质招标和投标文件文件的状况。同时,借力运用BIM技术,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科学、精准、优化、透明。实现按需采购,节能减排,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将提供投标递交和开标解密失败的救助保障机制,减少和避免由于网络环境和投标人操作失误造成的投标开标失败甚至招标失败。

2、改变政府监管方式,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是通过规范系统三大平台操作权限和招标投标程序,同时,聚合、公开、动态、永久保留交易信息以及充分应用大数据分析,为行政部门逐步取消项目交易前置审批方式,采用事中和事后在线监管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从而实现全面公开、动态跟踪、数据分析、永久追溯、立体聚合,监督和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有效遏制和消除弄虚作假、违法失信以及腐败交易行为的生长空间。同时,必将通过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回归项目业主应有的自主决策权利。

三、互联网+招标采购”重构市场竞争机制

“互联网+招标”及其市场信息一体化公开共享体系必将深刻改变和影响市场价值理念和竞争交易机制,改变行业传统生态环境;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实现绿色采购,促进建筑产业以及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提升价值追求、服务理念和竞争能力;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监督方式,建立政府、行业和社会公众相互结合的监督体系,有效惩防违法交易行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同时,回归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1、市场主体交易决策的权利和责任得以真正落实。政府监管职能得以真正转变,事中事后在线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得以全面落实。

2、市场交易竞争真正趋向于衡量比较主体竞争能力、信用,及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效率和价格。关系型竞争、政府违法干预和腐败交易行为将得以有效遏制。

3、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日趋透明和理性,串标抬价与恶性低价竞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各类标准通用货物的非招标互联网交易服务方式,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方式将产生促进、补充及挑战的多重影响作用。

4、建立市场主体能力和信用的市场评价机制

投标主体的交易业绩和能力信用评价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客观生成、公布和保留的实际交易和履约数据,结合主体的工商、税务、金融、海关等信息,形成主体资格能力和信用的大数据及其动态立体共享体系。通过制定市场主体能力信用的基础标准,建立市场主体能力和信用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多形式市场评价机制,有效激励和监督约束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改变政府和行业组织条块分割、重复、静态、主观评价以及刚性认定主体资格能力信用,并阻碍公平竞争、保护落后的传统信用管理模式。

引导投标企业从市场招标人需求的角度真正转变和提升自身价值追求、竞争能力以及市场诚信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