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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4

快讯播报

举报煤炭质量快讯

2024-04-22 15:49

近日,《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其中提及,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等新建项目产能置换要求,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聚集发展。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等节能技术,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到15%。

2024-04-17 08:39

4月16日,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其中提及,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

2024-04-04 09:2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2024-04-03 15:27

【六部门:大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优化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煤炭产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大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优化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煤炭产能,有序推进通辽等地区先进产能建设,保护性管理利用稀有煤种。

2024-04-03 14:10

“十四五”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稳定,充分把握全国煤炭生产力西移的有利契机,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增产能增产量增外运,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煤炭产量4.57亿吨,同比增长10.7%,较2020年增长近2亿吨;新增核准煤矿产能4730万吨/年,新增煤炭产量4407万吨,生产煤矿平均单井产能达到526万吨/年;“疆煤外运”量首次突破亿吨级大关,有力的保障了新疆及周边省区煤炭需求。

举报煤炭质量相关资讯

  •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实施特殊时期的煤炭消费总量计划 第二十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治理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造,并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网格员、监督员、管理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三)土石方、拆除、铣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压尘、抑尘措施,并保证喷淋设施正常使用;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六)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七)施工现场垃圾清理采取湿法作业,集中收集处置,禁止高空抛洒; (八)应当采取的其他防尘措施。

  • 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生态环境分局对单位燃用劣质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市场监管局对全市散煤销售网点、散煤生产企业、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七、鼓励群众对燃煤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劣质散煤,非法经营劣质散煤,私自储存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举报电话:5612315 56531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 水泥行业大督查:重视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2019年首次将化解过剩产能列入督查内容,把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两项内容合并开展督查工作针对钢铁、煤炭、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五大产能过剩行业,重点检查落后产能是否按时退出,产能置换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督导检查除了依据四法一政策(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四部法律和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家关于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法规外,《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8〕55号)和《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两个文件是本次督查的新依据。

  • 厦门市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有关规定

    规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和省产能办《福建省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厦门市,下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健全举报核查机制,发挥公众和媒体举报监督作用,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齐抓共管,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一起、核实一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运用综合手段严肃查处,营造钢铁行业公平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 安徽省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

    对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转办和省级举报平台受理的举报线索,原则转交相关市人民政府办理其中,已建成违规产能和违规新增产能处理参照《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921号)执行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级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响应机制,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四、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根据钢铁、铸造等行业特点、监管需要,按照简易、可操作的原则,细化规范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要求;结合前期查处的“地条钢”案例,对项目投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依据、处罚标准不一问题进行规范,确保执法公平、惩处到位。

  • 安徽省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

    对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转办和省级举报平台受理的举报线索,原则转交相关市人民政府办理其中,已建成违规产能和违规新增产能处理参照《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921号)执行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级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响应机制,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四、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根据钢铁、铸造等行业特点、监管需要,按照简易、可操作的原则,细化规范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要求;结合前期查处的“地条钢”案例,对项目投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依据、处罚标准不一问题进行规范,确保执法公平、惩处到位。

  • 安徽省关于做好2019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的通知

    对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转办和省级举报平台受理的举报线索,原则转交相关市人民政府办理其中,已建成违规产能和违规新增产能处理参照《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921号)执行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级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响应机制,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四、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根据钢铁、铸造等行业特点、监管需要,按照简易、可操作的原则,细化规范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要求;结合前期查处的“地条钢”案例,对项目投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依据、处罚标准不一问题进行规范,确保执法公平、惩处到位。

  • 吉林梅河口市规范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四、责任分工 (一)市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负责制定我市举报核查制度;督促各乡镇(街)、相关部门开展核查;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专项检查;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上报省政府、省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市发改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市工信局负责对生产装置进行鉴定,核查是否符合产能置换要求,是否属于应淘汰的落后装置,是否属于“地条钢”;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原材料进厂和产品质量的监管,设立违法违规钢铁产能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投诉平台网站,受理举报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重点对涉钢项目、使用中频炉企业进行监管;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钢材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和商务局负责对废旧钢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废旧钢材流向情况;市供电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用电量监测分析,特别是夜间用电量激增的企业监测分析;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把注册登记审核管理和对新建工业项目的环评审查,对涉钢项目、使用中频炉项目严把环评审批关。

  • 淄博市煤炭局多措并举深入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下一步淄博市煤炭局将指导各区县尽快制定出台配套的清洁煤炭推广方案,抢时间赶进度,尽快开展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配送工作继续加大对重点用煤企业的煤质检查力度,加强对民用清洁煤配送单位的煤质抽检频次,确保相关煤炭质量符合2018年《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同时依法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严厉打击非法储煤场和各类劣质散煤销售行为,为2018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腾出空间。

  • 昆明取缔4户“地条钢”企业

    现将拆除情况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长期有效,接受社会组织、公民对上述企业违法生产“地条钢”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昆明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871-63135200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0871-63139295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50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昆明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

  • 西安新建煤炭市场监管制度 实施24小时驻场监管

    建立煤炭经营场所退出制度各相关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对不按标准进行规范化整治、日常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生产或经营的煤炭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认真落实重污染或沙尘等极端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不建立购销台帐等的煤炭经营场所,通过制定监管制度,可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备案资格 西安市商务局要求各相关区县、开发区煤炭和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要公布投诉电话,在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加油站、储油库显著位置公示,方便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 保山市公布打击和取缔“地条钢”举报电话

    为贯彻国家、省、市坚决打击和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保山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保山市打击和取缔“地条钢”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反映“地条钢”生产企业的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875—2142759;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0875—2140639;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875—2147999;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 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等要求,积极做好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促进我省钢铁行业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处置“僵尸企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打击“地条钢”,严禁新增产能,防止退出产能死灰复燃.进一步加强监测调度,密切关注行业运行态势,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了解企业和职工诉求,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户企业、每条生产线、每项工作,对列入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钢铁产能,原则上应先行停产,倒排设备拆除(封存)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主要目标 确保2017年5月底前压减生铁产能30.5万吨、粗钢产能50万吨,取缔中频炉产能551.6万吨. ———压减产能.大理大钢钢铁有限公司退出1座258立方米高炉,淘汰生铁产能30.5万吨.玉溪合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淘汰1座30吨转炉,淘汰粗钢产能50万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取缔产能.取缔中频炉产能551.6万吨,涉及企业44户、中频炉238台,分布在玉溪市、曲靖市、文山州、保山市、楚雄州、丽江市、昆明市等7个州、市.其中,玉溪市有中频炉企业31户,中频炉183台,产能320万吨;曲靖市有中频炉企业3户,中频炉24台,产能152万吨;文山州有中频炉企业1户,中频炉6台,产能36万吨;保山市有中频炉企业1户,中频炉3台,产能36万吨;楚雄州有中频炉企业2户,中频炉4台,产能3.8万吨;丽江市有中频炉企业2户,中频炉6台,产能3万吨;昆明市有中频炉企业4户,中频炉12台,产能0.8万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用好管好奖补资金 落实好国家奖补政策,更好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配合做好2016年的奖补资金清算工作,做好2017年中央奖补资金申报、拨付和我省配套资金筹措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规范使用.(省财政厅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稳妥做好职工安置 进一步核实2017年退出产能涉及职工人数,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挖掘企业内部分流潜力,落实好稳岗补贴政策.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强化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加大对困难职工援助力度,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依法依规抓好去产能 坚持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进工作.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优胜劣汰退出落后产能.强化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环境,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和质量标准,严格资源、能耗、技术和信用约束,依法依规退出不达标产能. 1.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州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云南银监局配合) 2.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关停有关生产设备.对因法院查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查处条件的,要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装备,确保不再恢复生产.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厉打击“地条钢”的部署要求,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设备.各州市、有关企业须于2017年5月底前彻底拆除中频炉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装备设施的企业,要及时组织验收、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按要求彻底拆除,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4.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环境保护、能耗、质量、国土资源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尽量早退,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安全风险大、污染重的落后产能,须在2017年底前全部退出.(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着力抓好产业转型升级 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专题研究.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新技术应用促进钢铁产品升级,进行差异化生产;通过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来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发展市场需求的优质机械用钢、高强抗震钢筋、型钢、钢板、钢板桩等专用钢和特种钢新产品,更好地满足国际、国内钢材市场和用户需求,进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企业联合重组,重点推动玉溪、曲靖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退出部分产能,同时提高钢铁行业集中度,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着力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搭建银企平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积极推动债转股,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鼓励企业提升内部管理、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水平,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云南银监局牵头) 四、加强监督检查 采取督查、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产能退出标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真去真退.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17年打击“地条钢”以各州、市上报的企业清单、处置措施和时间为依据,逐一进行考核.对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清单范围之外“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企业的责任.(省政府督查室牵头) 五、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 有关州、市和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旬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社会舆论宣传引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钢铁煤炭去产能公示公告工作的要求,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做好纸质和视频资料归档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计划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印发 。

  • 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等要求,积极做好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促进我省钢铁行业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处置“僵尸企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打击“地条钢”,严禁新增产能,防止退出产能死灰复燃.进一步加强监测调度,密切关注行业运行态势,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了解企业和职工诉求,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户企业、每条生产线、每项工作,对列入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钢铁产能,原则上应先行停产,倒排设备拆除(封存)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主要目标 确保2017年5月底前压减生铁产能30.5万吨、粗钢产能50万吨,取缔中频炉产能551.6万吨. ———压减产能.大理大钢钢铁有限公司退出1座258立方米高炉,淘汰生铁产能30.5万吨.玉溪合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淘汰1座30吨转炉,淘汰粗钢产能50万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取缔产能.取缔中频炉产能551.6万吨,涉及企业44户、中频炉238台,分布在玉溪市、曲靖市、文山州、保山市、楚雄州、丽江市、昆明市等7个州、市.其中,玉溪市有中频炉企业31户,中频炉183台,产能320万吨;曲靖市有中频炉企业3户,中频炉24台,产能152万吨;文山州有中频炉企业1户,中频炉6台,产能36万吨;保山市有中频炉企业1户,中频炉3台,产能36万吨;楚雄州有中频炉企业2户,中频炉4台,产能3.8万吨;丽江市有中频炉企业2户,中频炉6台,产能3万吨;昆明市有中频炉企业4户,中频炉12台,产能0.8万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用好管好奖补资金 落实好国家奖补政策,更好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配合做好2016年的奖补资金清算工作,做好2017年中央奖补资金申报、拨付和我省配套资金筹措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规范使用.(省财政厅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稳妥做好职工安置 进一步核实2017年退出产能涉及职工人数,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挖掘企业内部分流潜力,落实好稳岗补贴政策.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强化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加大对困难职工援助力度,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依法依规抓好去产能 坚持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进工作.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优胜劣汰退出落后产能.强化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环境,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和质量标准,严格资源、能耗、技术和信用约束,依法依规退出不达标产能. 1.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州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云南银监局配合) 2.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关停有关生产设备.对因法院查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查处条件的,要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装备,确保不再恢复生产.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厉打击“地条钢”的部署要求,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设备.各州市、有关企业须于2017年5月底前彻底拆除中频炉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装备设施的企业,要及时组织验收、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按要求彻底拆除,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4.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环境保护、能耗、质量、国土资源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尽量早退,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安全风险大、污染重的落后产能,须在2017年底前全部退出.(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着力抓好产业转型升级 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专题研究.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新技术应用促进钢铁产品升级,进行差异化生产;通过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来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发展市场需求的优质机械用钢、高强抗震钢筋、型钢、钢板、钢板桩等专用钢和特种钢新产品,更好地满足国际、国内钢材市场和用户需求,进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企业联合重组,重点推动玉溪、曲靖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退出部分产能,同时提高钢铁行业集中度,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着力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搭建银企平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积极推动债转股,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鼓励企业提升内部管理、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水平,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云南银监局牵头) 四、加强监督检查 采取督查、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产能退出标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真去真退.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17年打击“地条钢”以各州、市上报的企业清单、处置措施和时间为依据,逐一进行考核.对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清单范围之外“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企业的责任.(省政府督查室牵头) 五、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 有关州、市和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旬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社会舆论宣传引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钢铁煤炭去产能公示公告工作的要求,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做好纸质和视频资料归档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7年工作计划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印发 。

  • 唐山市2016年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限行管理,对未按照要求限行的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质监、工商、环保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住建、城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工地、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监管,对达不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环保、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要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公开“12369”环境污染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公众举报污染大气行为。

  • 唐山挥剑治污:实施为期四个月错峰停产和限行

    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限行管理,对未按照要求限行的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质监、工商、环保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住建、城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工地、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监管,对达不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环保、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要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公开“12369”环境污染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公众举报污染大气行为。

  • 唐山: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将实行机动车限行!

    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限行管理,对未按照要求限行的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质监、工商、环保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住建、城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工地、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监管,对达不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环保、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要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公开“12369”环境污染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公众举报污染大气行为。

  • 安监总局发布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意见

    停产期间,必须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瓦斯检查员正常巡检恢复生产前,必须安排人员对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关键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消除各类隐患经企业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各系统都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八、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 化解过剩产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下力气做好政策解释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意义,讲清鼓励政策和有关措施,进一步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引导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转变观念,痛下决心,主动申请退出;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问题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钢铁企业、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 安监总局发布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意见

    停产期间,必须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瓦斯检查员正常巡检恢复生产前,必须安排人员对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关键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消除各类隐患经企业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各系统都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八、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 化解过剩产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下力气做好政策解释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意义,讲清鼓励政策和有关措施,进一步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引导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转变观念,痛下决心,主动申请退出;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问题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钢铁企业、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 北京用煤企业下月起须使用低硫煤

    限定民用煤须全部为低烟尘污染排放的煤炭产品另外,民用煤(蜂窝煤除外)须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以减少储装运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产品包装袋或包装箱须附有产品标识,以便于问题产品的质量追溯等 市质监局表示,本市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失信行为惩戒建立社会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实现对煤炭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社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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