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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1

快讯播报

煤炭企业工会机构快讯

2024-04-18 11:14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3月,规模以上企业生产原煤11.1亿吨,同比下降4.1%;3月,生产原煤4.0亿吨,同比下降4.2%。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与信息部统计数据显示,排名前10家企业原煤产量合计为5.5亿吨,同比减少3676万吨,占规模以上企业原煤产量的49.5%。

2024-04-17 08:39

4月16日,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其中提及,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

2024-04-12 17:12

商务部等14部门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对报废高排放乘用车或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金融机构可自主确定自用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实施二手车交易反向开票政策;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中央财政安排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资金支持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支持家电企业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各地支持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升级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智能家居消费。

2024-04-10 16:08

4月10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有关情况。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负责人冯燕介绍,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引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初步建立了又普又惠的中国特色普惠金融体系。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1.4万亿元,同比增速21.1%,较各项贷款增速高12个百分点。今年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4.42%,较2023年下降0.35个百分点,2018年以来累计下降3.51个百分点。

2024-04-07 11:41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每次展期期限1年。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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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四、坚持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和限、停供电、驻矿盯守等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的,要通报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银行、银保监、能源、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策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按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 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

    要加强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等 (七)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各地区要结合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校企联合,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对招用的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辖区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劳动用工的计划和措施。

  • 安徽出台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要求,现就我省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有序施策,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扎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依照本规定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 十三部门通知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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