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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3

快讯播报

煤炭储运管理措施快讯

2024-04-03 15:27

【六部门:大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优化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煤炭产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大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优化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煤炭产能,有序推进通辽等地区先进产能建设,保护性管理利用稀有煤种。

2024-02-05 08:30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

2023-12-08 08:21

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其中提到,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

2023-11-01 07:39

中国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副司长黄伶俐31日指出,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铁矿石、铜精矿等能源性、资源性商品和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建设保税仓库等储运基地,支持就地开展加工贸易,稳定战略商品供应链产业链。

2024-04-12 16:10

郑州煤电公告,接到所属控股子公司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新郑煤电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通知,因存在1条重大隐患,矿井于2024年4月4日停止生产。待隐患整改完成,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后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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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副司长黄伶俐31日指出,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铁矿石、铜精矿等能源性、资源性商品和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建设保税仓库等储运基地,支持就地开展加工贸易,稳定战略商品供应链产业链 加工贸易是中国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海关总署出台16条改革措施,推动中国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其中包括,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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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    2. 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煤炭分类相关内容 第一类:鼓励类(煤炭) 1.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管道输煤,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储煤设施建设和环保改造 2.智能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3.矿山生态修复: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4.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煤电一体化建设5.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煤炭清洁高效洗选和洁净型煤技术开发与应用,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实施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的大型煤矿项目(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 第二类:限制类(煤炭)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4.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5.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第三类:淘汰类(煤炭)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11.采用以掘代采等非正规开采工艺的煤矿 12.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不含2个)的煤矿 13.其他煤炭加工中产能5000吨以下煤制活性炭,5万吨以下煤制活性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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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城市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为黄色预警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依照新修订的《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矿、煤炭(洗、选、储运)等涉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高排放车辆禁止运输,国4、国5车辆正常运输;铸造企业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正常生产;钢铁(含冶铸)企业限产50%;对炼焦企业限产30%,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可不予限产;对煤化工行业按照绿色评估与差异化管控以及错峰管控措施实施停限产;以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限产50%,其它以非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停产;搅拌站、粉磨站及石灰窑停产;涉VOCs排放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其它行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各项减排措施,采暖期承担供暖任务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利用余热进行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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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依照新修订的《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矿、煤炭(洗、选、储运)等涉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高排放车辆禁止运输,国4、国5车辆正常运输;铸造企业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正常生产;钢铁(含冶铸)企业限产50%;对炼焦企业限产30%,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可不予限产;对煤化工行业按照绿色评估与差异化管控以及错峰管控措施实施停限产;以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限产50%,其它以非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停产;搅拌站、粉磨站及石灰窑停产;涉VOCs排放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其它行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各项减排措施,采暖期承担供暖任务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利用余热进行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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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依照新修订的《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矿、煤炭(洗、选、储运)等涉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高排放车辆禁止运输,国4、国5车辆正常运输;铸造企业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正常生产;钢铁(含冶铸)企业限产50%;对炼焦企业限产30%,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可不予限产;对煤化工行业按照绿色评估与差异化管控以及错峰管控措施实施停限产;以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限产50%,其它以非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停产;搅拌站、粉磨站及石灰窑停产;涉VOCs排放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其它行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各项减排措施,采暖期承担供暖任务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利用余热进行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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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依照新修订的《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矿、煤炭(洗、选、储运)等涉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高排放车辆禁止运输,国4、国5车辆正常运输;铸造企业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正常生产;钢铁(含冶铸)企业限产50%;对炼焦企业限产30%,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可不予限产;对煤化工行业按照绿色评估与差异化管控以及错峰管控措施实施停限产;以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限产50%,其它以非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停产;搅拌站、粉磨站及石灰窑停产;涉VOCs排放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其它行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各项减排措施,采暖期承担供暖任务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利用余热进行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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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依照新修订的《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矿、煤炭(洗、选、储运)等涉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高排放车辆禁止运输,国4、国5车辆正常运输;铸造企业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正常生产;钢铁(含冶铸)企业限产50%;对炼焦企业限产30%,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可不予限产;对煤化工行业按照绿色评估与差异化管控以及错峰管控措施实施停限产;以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限产50%,其它以非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停产;搅拌站、粉磨站及石灰窑停产;涉VOCs排放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其它行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各项减排措施,采暖期承担供暖任务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利用余热进行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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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仓化、棚化,厂区硬化、绿化,“双洗”和门禁系统安装等,6月底前完成全部达标建设,实现规范管理开展煤炭、铁矿开采和洗选行业专项治理,对装卸、堆存、储运、洗选、加工等全环节采取密闭式措施,对工程机械、短倒车辆实施达标排放治理,对矸石山及周边裸露区域全部实施绿化 11.着力抓好扬尘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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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仓化、棚化,厂区硬化、绿化,“双洗”和门禁系统安装等,6月底前完成全部达标建设,实现规范管理开展煤炭、铁矿开采和洗选行业专项治理,对装卸、堆存、储运、洗选、加工等全环节采取密闭式措施,对工程 机械、短倒车辆实施达标排放治理,对矸石山及周边裸露区域全部实施绿化 11.着力抓好扬尘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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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仓化、棚化,厂区硬化、绿化,“双洗”和门禁系统安装等,6月底前完成全部达标建设,实现规范管理开展煤炭、铁矿开采和洗选行业专项治理,对装卸、堆存、储运、洗选、加工等全环节采取密闭式措施,对工程机械、短倒车辆实施达标排放治理,对矸石山及周边裸露区域全部实施绿化 11.着力抓好扬尘污染治理强化城区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严格落实“双五双十”标准,主城区道路扬尘严格实行“以克论净”,平均降尘量控制在7吨/平方公里·月以内;强化公路扬尘治理,主城区周边9条国省干线公路严格执行“三机一体”作业,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工地严格落实"6个1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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