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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6

快讯播报

煤炭行业奖补资金快讯

2024-01-02 13:37

日前,福建工信厅印发《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励。对年处理能力在1万吨及以上、年再生利用量达到5000吨(或75万KWh)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生产前驱体或正极材料的企业,按1000元/吨(或6.6元/KWh)予以助,单家企业最高助100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新能源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制修订,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励。

2023-10-26 11:32

10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其中提到: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通过资金、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推进重点行业限制类生产工艺和装备有序退出。2025年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全部退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2024-04-15 15:12

4月11日,财政部、 工信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推出“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并提出: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县示范期为3年。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共分为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

2024-04-15 08:32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政务消息表示,将从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出发,今年我省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实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体内容为,省级财政对通过行业规范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按每家20万元标准给予助;对年处理能力在1万吨及以上、年再生利用量达5000吨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生产前驱体或正极材料的企业,按每吨1000元标准予以助,单家企业最高助1000万元。同时,省级财政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励。

2023-10-20 16:13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北省支持钢铁行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及,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钢铁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励;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相应配套支持。对晋级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至500万元励性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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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关于2020年度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财企〔2018〕1303号)等规定,现将安徽省2020年度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0天。

  • 重庆南川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开展,加强和规范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办发〔2019〕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南川区,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资金组成。

  • 重庆市南川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煤矿是指2020年申请自愿关闭退出的煤矿 第三条煤炭关闭退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资金组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全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是全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全区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部门。

  • 安徽关于2019年度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财企〔2018〕1303号)等规定,现将安徽省2019年度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0天。

  • 安徽关于2019年度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财企〔2018〕1303号)等规定,现将安徽省2019年度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0天。

  • 重庆市发布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财政部安排给我市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称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化解过剩产能)的资金(以下称市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基础资金和梯级资金其中,基础资金以定额方式下达,梯级资金的分配与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等挂钩,鼓励企业尽早化解过剩产能。

  • 重庆市发布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财政部安排给我市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称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化解过剩产能)的资金(以下称市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基础资金和梯级资金其中,基础资金以定额方式下达,梯级资金的分配与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等挂钩,鼓励企业尽早化解过剩产能。

  • 重庆市发布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财政部安排给我市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称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化解过剩产能)的资金(以下称市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基础资金和梯级资金其中,基础资金以定额方式下达,梯级资金的分配与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等挂钩,鼓励企业尽早化解过剩产能。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煤炭行业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发改委和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提供的今年我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职工安置人数进行了资金分配云南省2017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为落后产能,不安排财政资金;昭通市镇雄县纳入化解过剩产能煤矿没有职工安置人数,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现将云南省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0天。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煤炭行业中央和云南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发改委和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提供的今年我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职工安置人数进行了资金分配云南省2017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为落后产能,不安排财政资金;昭通市镇雄县纳入化解过剩产能煤矿没有职工安置人数,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现将云南省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0天。

  • 重庆市2016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第四批)分配结果公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重庆市2016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第四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18日。

  • 重庆市2016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第四批)分配结果公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重庆市2016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第四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18日。

  • 四川安排20亿元财政资金 主要用在钢铁煤炭行业领域

    ” 该负责人介绍,20亿元资金是四川省根据国家的去产能资金的配套,主要用在钢铁、煤炭行业领域,用于支持地方政府、省属企业对主动压减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实行梯级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目前,四川省正加速制定20亿元资金的方案“职工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涉及到的市州都要及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促进职工平稳转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再就业。

  • 内蒙古2024年关闭退出煤矿项目(第一批)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要求,经企业申请,2024年对鄂尔多斯市建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泰生煤矿等3处煤矿实施关闭,现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关闭的3处煤矿均申请不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产能指标自主交易,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工作均由企业负责,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请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证照、批复文件及时予以注(吊、撤)消,并进行公告;停止对其生产供电、供水。

  •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武家塔煤矿产能指标公示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家塔煤矿为我区2021年关闭退出煤矿,生产能力60万吨/年,属于资源枯竭煤矿,不享受中央及自治区资金,产能指标可以自主交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有关规定,武家塔煤矿产能置换指标可按200%折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家塔煤矿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联系电话:0471-5221885。

  • 三门峡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废旧金属循环利用、节能环保装备制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政策及资金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各级财政投入分担机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争取专项债、中长期贷款、贴息贷款等国家、省金融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风险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

  • 内蒙古能源局对内蒙古宁发矿业一矿、二矿产能指标的公示

    内蒙古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二矿为我区2023年关闭退出煤矿,建设规模分别为60万吨/年、120万吨/年,属于长期停建煤矿,不享受中央及自治区资金,产能指标可以自主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和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有关规定,内蒙古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二矿产能置换指标可按200%折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内蒙古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二矿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4月28日至5月8日,联系电话:0471-5221885。

  • 内蒙古宁发矿业一矿、二矿产能指标公示

    内蒙古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二矿为我区2023年关闭退出煤矿,建设规模分别为60万吨/年、120万吨/年,属于长期停建煤矿,不享受中央及自治区资金,产能指标可以自主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和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有关规定,内蒙古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二矿产能置换指标可按200%折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内蒙古宁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二矿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4月28日至5月8日,联系电话:0471-5221885。

  • 贵州2023年第一季度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情况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22〕28号)、关于继续加强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21〕18号)有关要求,确保财政“两化”资金持续发挥效能,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内蒙古对科左中旗宝龙山煤矿产能指标公示

    科左中旗宝龙山金田矿业有限公司宝龙山煤矿为我区2023年关闭退出煤矿,生产能力90万吨/年,属于长期停产煤矿,不享受中央及自治区资金,产能指标可以自主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和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有关规定,宝龙山煤矿产能置换指标可按200%折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规定,现对宝龙山煤矿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3月27日至4月2日,联系电话:0471-522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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