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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快讯播报

煤炭质检章快讯

2024-03-22 10:14

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健全完善能源法律法规。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能源法》,加快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推动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规制度。

2023-10-16 17:21

【国务院:优先支持内蒙古开展煤炭产能储备,建立一定规模的煤炭调峰储备产能】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的意见。意见提出,提升传统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有序释放煤电油气先进产能,加快推进煤炭储备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内蒙古开展煤炭产能储备,建立一定规模的煤炭调峰储备产能。强化煤电兜底保障,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内煤电建设,储备一批煤电项目。全面推进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持续推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按照延寿运行、淘汰关停和“关而不拆”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分类处置。支持内蒙古油气勘探开发,加大油气勘查区块出让力度,推进鄂尔多斯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带动煤基新材料高端化发展。

2023-09-14 11: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煤炭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提到,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7-05 08:38

【国家能源局局长建华:进一步推进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制修订】国家能源局局长建华表示,下一步,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同时,积极稳妥有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积极推动终端用能清洁化低碳化,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电能替代,因地制宜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到2025年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达到30%左右;积极推动核能综合利用示范;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加强能源转型政策机制保障,进一步推动完善促进能源转型的市场机制、价格机制,推进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制修订,推动完善重点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体系,持续完善能源领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系列政策。

2023-03-09 08:28

全国人大代表、晋能控股集团董事长李国彪8日表示,将扎实做好煤炭的增产保供、能源结构调整两个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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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网站近日发布题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扎实推进》的文,对近段时间以来开展的过剩产能化解工作进行了梳理与回顾 文中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了由25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煤矿安监局以及钢铁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

  • 进出口煤炭监管新法正式实施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企业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小煤窑的生产经营,整治出口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在对出口煤炭检验监管方面,通过口岸与产地的协调配合,强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的监管职能,实现源头控制,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等外来杂物将得到有效控制;在对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方面,填补无可循的空白,特别是明确规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体现了严把国门,维护人民健康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要求。

  • 进出口煤炭监管新法正式实施

    据综合媒体消息,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企业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小煤窑的生产经营,整治出口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在对出口煤炭检验监管方面,通过口岸与产地的协调配合,强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的监管职能,实现源头控制,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等外来杂物将得到有效控制;在对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方面,填补无可循的空白,特别是明确规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体现了严把国门,维护人民健康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要求。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煤炭储备政策框架向社会征求意见

    包括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全监管总局,2005.9.26;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全监管总局,2005.9.2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2007.12.28;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全监管总局,2005.9.26的有关内容) M05203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包括目的、适用范围、瓦斯治理原则、责任主体、技术要求、监控监测、监督检查等) (含修订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安全监管局,2005.1.6;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安全监管局,2004.1.6) M05204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煤炭工业部,1996.10.21) M05205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安监局,2001.11.26) M0520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2005.7.22) M05207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煤矿安监局,2004.5.21) M05208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煤矿安监局,2004.5.21) M0520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2005.12.14) M05210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全监管总局,2005.8.31) M0521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2007.1.11) M0521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2005.8.29) M0521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局,2003.8.15)(修订,包括处罚主体、种类、程序、执行备案、对处罚的救济等) (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2007.11.3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监管总局,2007.10.8等有关内容) M0521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包括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监督检查、罚则等) (含修订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煤炭工业部,1995.2.14;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2007.7.3的有关内容) 六、煤炭经营类 行政法规: M06101煤炭经营管理条例(包括经营主体资质、经营许可制度、经营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等) 部门规: M0620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展改革委,2004.12.27) M06202煤炭进出口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进出口检验、质量监督、出口配额、监督检查、罚则等) (含修订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6.6.26;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商检局、煤炭工业部,1988.3.3;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商检局、煤炭工业部,1988.3.3;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1.7) 七、煤层气类 行政法规: M07101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管理条例(包括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程序、煤层气销售权、分成煤层气流向、产品分成合同及其他形式合同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部门规: M07201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煤炭工业部,1994.4.4)(修订,包括煤层气勘探开发规划、煤层气勘探、开发、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矿权管理、开采原则、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 M07202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实施办法(包括补贴种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检查等) 八、煤炭综合利用类 部门规: M08201煤炭工业节能降耗实施办法(包括节能降耗管理体制、发展目标、考核机制、监测机制、技术支持和保障措施等) (含修订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1996.4.17) M08202煤炭加工与转化管理办法(包括煤炭加工和转化分类、技术要求、科技创新、奖励措施、监督检查、罚则等) M08203煤矿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包括粉煤灰、煤泥、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优惠政策、监督检查、罚则等) (含修订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经贸委,1994.1.11;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煤炭工业部,1996.9.27;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经贸委等,1998.2.12) 九、煤矿矿区和环境保护类 行政法规: M091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29) M0910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2007.10.9) M0910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1.2) M09104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1988.11.8) M09105煤矿矿区环境保护条例(包括矿区环境保护的原则和主要制度、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部门规: M09201煤矿矿区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包括建设项目环保程序、竣工验收、矿区环境治理、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排污费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 (含修订吸纳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1994.11.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保总局,1992.8.1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总局,2003.3.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环保总局,1990.6.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2001.12.27;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2004.8.16的有关内容) M09202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办法(包括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体制、搬迁计划的制定、搬迁程序、组织实施、补偿标准、奖惩,监督检查等) M09203采煤损害补偿管理办法(包括采煤损害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监督检查、罚则等) 十、煤炭从业人员类 行政法规: M10101煤矿井下人员特殊保护条例(包括井下作业时间限制、劳动条件、劳保用品、保险制度、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包括吸纳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2.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4.1.1的相关内容) 部门规: M10201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包括煤矿职业危害范围及其认定程序、职业危害报告和监管制度、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罚则等) (含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劳动部等,1987.11.5;职业病目录,劳动部、卫生部,2002.4.18;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9.23) M10202煤炭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包括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程序、监督检查、罚则等) (含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局,2000.4.19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2004.12.28的内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煤炭工业部,1994.3.10的修订) M10203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包括矿长资格证的取得条件、程序、监督管理、罚则等) M10204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取得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等) 十五其他 部门规: M15201煤炭统计管理办法(包括企业、生产、安全、经营、职工收入、教育等统计的管理、方法、监督检查等) M15202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1997.5.19)(修订,包括处罚主体、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监督管理、罚则、法律救济等) 说明:1.划横线的立法项目为待制订、修订的立法,计划在2008-2015年完成。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 汕头查获不合格进口煤炭

    记者从汕头检验检疫局获悉,上半年汕头口岸进口的煤炭共四十批,有九批煤炭不合格,货值九百九十七点三万美元 据了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九十号局令,宣布《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本月一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在对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方面,填补无可循的空白,特别是明确规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体现了严把国门,维护人民健康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要求。

  •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90号)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 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90号)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 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委令第25号)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发改委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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