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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04

快讯播报

煤炭安置快讯

2020-11-25 10:55

【长治市开展2020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减量重组退出煤矿关闭验收工作】按照晋煤化解产能办发〔2020〕4号和晋煤化解产能办发〔2020〕72号批复要求,对列入我市2020年减量重组退出关闭的山西襄垣七一大雁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百尺第一煤业有限公司两座煤矿进行逐矿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拆除、井口封闭、证照注销、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等情况。

2020-09-04 13:51

【重庆南川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市级对直接性关闭煤矿按定额奖补方式给予专项奖补(基础奖补)资金,奖补标准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测算确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矿的包干奖补。

2020-07-17 15:03

【重庆市南川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直接性关闭煤矿按定额奖补方式给予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奖补标准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测算确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矿的包干奖补。

2020-05-18 08:42

【全国千万吨级煤矿44处 下半年煤炭需求总体将向好】截至2019年底,累计退出煤炭落后产能9亿吨/年以上,安置职工100万人左右。

2020-03-27 15:15

【国家能源局关于陕西韩城矿区王峰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为推进黄陇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解决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问题,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韩城矿区王峰煤矿项目(项目代码:2015-000291-06-02-50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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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精神,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局、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2号) 《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从强化工作部署、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职工权益、认真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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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上午,江苏省政府召开“供给侧改革系列发布”第二场专题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江苏省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进展和相关举措。

  • 广西出台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方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现将《广西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山西出台实施意见 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的职工安置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推进实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职工安置分流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厅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以及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山西出台实施意见 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推进实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职工安置分流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以及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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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出台实施意见 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推进实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职工安置分流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以及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山西出台实施意见 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推进实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职工安置分流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以及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四川: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 四个渠道安置职工

    《意见》还就职工安置渠道、安置过程及维护职工合法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政策有效落实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四个渠道安置职工 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我省有哪些渠道安置职工?他们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扶持?7月13日,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公布后,记者采访了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负责人。

  • 山西出台实施意见 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 山西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多渠道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列出了转岗安置、鼓励创业、开展培训、补贴力度等10个方面措施,为解决煤矿企业职工就业安置问题指明工作方向 《细则》规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在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正式实施3个月内完成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工作。

  • 广西出台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方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现将《广西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出台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要求,现就我省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有序施策,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扎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安徽出台实施意见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职工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 《意见》提出,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开展“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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